二、税务机关根据《通知书》、《登记表》办理企业专用设备发行,发行时在《登记表》登记专用设备金税卡号码及税控IC卡号码,发行完成后将《登记表》、《通知书》等将相关发行资料归档。
三、纳税人专用设备在初始发行时,开票限额设定为万元,月购票限量通过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——票种核定》文书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。
四、纳税人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,应持IC卡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。
(一)纳税人如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——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》文书,经审批后,持IC卡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发行。
(二)已纳入防伪税控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点的,应在变更前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先办理税款缴纳和发票缴销等手续,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证明,企业持该证明、金税卡、IC卡及相关资料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和发行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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